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凝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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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1234号
 
陕西中凝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彭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凝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彭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6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74元、执行费56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83974元,案件执完毕。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5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于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12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