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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灵威环境美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1746号 原告:广东灵威环境美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2-1号地1座首层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4号顺德恒大御苑10栋105(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白蚁预防工程费用106760.35元及利息(以106760.3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一份编号为恒粤珠I合字17[0.85-9]002《顺德恒大龙江翡翠项目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顺德恒大龙江翡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项目使用长效防治白蚁药进行防治白蚁处理。其中,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及面积:顺德恒大龙江翡翠项目白蚁防治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48278.26平方米;2.白蚁预防工程费用: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综合单价为0.72元/平方米(含税价),暂定总建筑面积约为148278.26平方米,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06760.35元;具体总价以规划局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为准;3.付款方式:原告人员及等价以上的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办理合同备案的费用;经被告核实,原告完成合格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80%后,被告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作为进度款;原告完成全部白蚁防治工程并经被告确认后7天内,被告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作为进度款;全部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全部资料,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其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需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在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施工前组织人员对被告的顺德恒大龙江翡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建筑物场地四周和地基土层的白蚁情况,采用诱杀法等方法对建筑物周围、各类基础的地梁内外侧及承台四周、墙外、室内砖墙、窗框、木门窗框等多个地方进行白蚁防治处理。然而在全部白蚁防治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经原告催促,被告在微信承诺在原告开具发票后即支付费用结算,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白蚁防治费价税合计74313.85元。2021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其中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3082021011582321454,票据金额为68835.83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汇票经被告承兑后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然汇票到期提示承兑后,被告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账户不足支付,导致原告作为收款人无法兑现。此后,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均无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德恒大龙江翡翠项目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施药防治,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现被告迟迟不履行款项支付义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汇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答辩称,案涉工程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关于工程完工情况,经审查,涉案楼盘工程已完工,项目部已经撤场,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并已开具商票,被告也未聘请其他公司完成上述楼盘白蚁防治工程,故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定本案白蚁防治工程已完工,具备付款条件。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已经完成上述工程,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灵威环境美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6760.35元及利息(以106760.3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35.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