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365号
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