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433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