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3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56144.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91元,减半收取4596元,由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被告***负担332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2433元,扣作执行费5242元,剩余款项719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于2022年2月10日采取冻结措施,无价值。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恒大名都11号楼3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86997号】不动产,案外人***对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该院已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3、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苏H×××**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到位。 三、2022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并于2022年5月25日向其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191元,尚未执行到位348953.6元等。本案收取执行费524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