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108号 申请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4871157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园东路西侧、南关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9WYY9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125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12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