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15-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永忠、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奥机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7-8行“但被上诉人吴永忠、淮奥机电均予以否认”补正为“但被上诉人吴永忠予以否认,被上诉人淮奥机电虽对此予以认可,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邹艳萍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忠
书记员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