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15-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永忠、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奥机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7-8行“但被上诉人吴永忠、淮奥机电均予以否认”补正为“但被上诉人吴永忠予以否认,被上诉人淮奥机电虽对此予以认可,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邹艳萍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忠

书记员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