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179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锦泰商务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万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众公司向***退还首付承包金62692元;2、万众公司向***返还保证金10000元;3、万众公司向***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辆保险费336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万众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X××××小型轿车一辆,用于出租车运营,承包期限为5年。***需缴纳保证金1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万众公司缴纳承包金62692元,另按月缴纳承包金3100元、车辆保险费800元。***认为该《承包经营合同》属于万众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的部分条款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万众公司辩称:原被告签署的《出租汽车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诉请退还首付承包租赁金、保证金、车辆保险费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关于首付承包金、月承包金、保证金、车辆保险费的约定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故***的诉请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系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湘AX××××小型出租汽车所有权人为万众公司,并具备经营范围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证。2018年2月23日,万众公司(甲方)与***(乙方)订立《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及附件《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实施细则》一份,其中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湘AX××××小型出租汽车作巡游出租经营使用,期限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承包金定额以外的收入,自行承担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保养、维修、配件更换费用及运行成本;本出租汽车实行单车承包经营,乙方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首付承包金62692元(含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金额1962元,该承包金不予退还),于每月10日前交纳下月承包金3100元(不含保险费等);另乙方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车辆财产保证金及安全服务履约保证金共1万元,合同期满或乙方中途退出,在结清一切事务及无欠款的情况下,甲方不计息退还此款项;每年车辆保险费由甲方先行垫付、统一办理,乙方按每月800元标准交纳,在一个保险周期结束前最后一个月按保单实际保费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必保险种及保额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承运人险每座50万元(五座);(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结清应付款后,首付承包金按实际承包月份进行梯度折算(具体按第一、二、三、四、五年每年分别折算30%、25%、20%、15%、10%)后,剩余金额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实施细则》中约定甲方承担的成本项目主要有:个人收入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基金、防洪基金、乙方个人意外伤害险、计价器检测、顶灯维护、印色带、车辆及设施折旧等。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2、***按约定交纳了首付承包金62692元、安全服务履约保证金及车辆财产保证金共1万元。万众公司为湘ADX4777出租汽车投保了合同期内每个保险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50万元、共五座)。万众公司于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向***退还了多收的保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4月11日公布了《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车辆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载明“以双燃料捷达、***车型为例,在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前提下,出租汽车首付承包金以不高于61000元为参考;每车保证金以不高于1万元为参考,车辆保险由企业垫资购买,按保险实际出单结算”。上述《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提前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订立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含附件)中有关首付承包金、保证金、车辆保险费约定的效力。上述合同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使对方能充分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分析,首付承包金金额62692元(含购置税1962元)未超过政府部门的指导金额,且如***中途退出可按合同实际承包月份进行梯度折算后(具体按第一、二、三、四、五年度每年分别按30%、25%、20%、15%、10%折算)退还剩余金额;保证金1万元系为合同履行而设定,为法律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按约定也可在合同终止后退还;***按约定享有承包期间的营运收入,此期间的车辆保险费实际由***受益,双方约定由其实际负担相应的车辆保险费符合公平原则,未明显加重其负担。 合同中有关首付承包金、保证金、车辆保险费、安全互助金的具体金额约定明确,原告在合同订立后也按约定金额交给了相应的款项,足以表明其对相应的合同条款内容是明知的,不存在其未注意或理解相应条款的情形。故***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不能成立合同内容于法无据。万众公司系享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法人,***系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按约定,首付承包金、保证金返还的条件之一均为合同终止。现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双方又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故上述款项约定的返还条件未成就,***现无权要求返还。对于***主张的车辆保险费,万众公司已按约定为其承包车辆投保了合同期内保险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并按约定进行了结算,向***退还了多收的保费。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洪 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