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933号 原告:**。 被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锦泰商务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卿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