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353号
原告:潘道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本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锦泰商务大厦**401、406、407。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洋,男,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金茂路以南荣鑫市场**。
负责人:唐湘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权,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潘道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本益、湖南万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潘道美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道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道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潘道美负担。
审判员  刘晗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