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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第三人某某、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1民初520号 原告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鸿翔医院负责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