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精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8976号
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天岳山影剧院家属区008栋603
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精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OVU创客星****域。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精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和天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