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80213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02132.1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0365元、执行费10420元,总计822917.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2291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02132.1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