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792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由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