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6261899X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980815104,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4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ZKCG1606048),并承诺于2017年12月18日前向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激光焊接平台一套、激光熔覆平台一套、激光头一套(规格、参数详见买卖合同附件),相应的运费由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如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上述约定交付设备,则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0275.5元,由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鞍山煜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75.5元,该案款已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辽C×××××、辽C×××××、辽C×××××车辆三台,暂未予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请求被执行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激光焊接平台一套、激光熔覆平台一套、激光头一套的执行申请,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3月9日至辽宁省了解相关情况。被执行人称因案外人XX委员会不配合,故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完成案涉物品的交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并与其谈话,告知执行进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材料、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4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