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61500元。二、被告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6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0年9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大孙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下落,经查被执行人已不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0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6、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