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特46号
申请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中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