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1财保5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住所地调兵山市。
负责人:郭某某,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某某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共计价值60,000,000.00元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自愿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明细如下:
1、土地使用权一宗,产权证号为调兵山国用(2010)第2885号,地址调兵山市晓南镇;
2、综合用房一处,产权证号为调兵山市房权证晓南镇字第S××3号,地址调兵山市开发区八号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3、办公用房一处,产权证号为调兵山市房权证晓南镇字第S××4号,地址调兵山市开发区八号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4、车间一处,产权证号为调兵山市房权证晓南镇字第S××2号,地址调兵山市开发区八号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5、车间一处,产权证号为调兵山市房权证晓南镇字第S××5号,地址调兵山市开发区八号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二、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182家公司的应收账款,被保全财产详细信息详见附表。
三、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调兵山支行的存款(账号为:0902********)1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001********)1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起诉,本次保全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