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23842号
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5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赵霞,均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67号5楼自编5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文忠。
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核能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到庭,被告核能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诚意订金6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7月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956.67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函费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了《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合同编号:STSGDS4GD190099)。《框架协议》约定,原告超讯公司向被告核能通集团预交诚意订金人民币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被告负责办好相关政府批文及开工手续、协调项目前期进场工作等。原告向被告支付前述款项后,该项目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政府批文及开工手续等原因未能动工启动,造成原告损失。经原告超讯公司领导与被告负责人吴文忠先生沟通确认,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了《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合同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框架协议》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被告承诺于《终止协议》生效后45日内(即2021年5月31日前)退回原告预交的诚意订金人民币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资金资金占用利息7956.67元(从2021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核能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核能通公司与超讯公司签订《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约定核能通公司协调总包方将项目部分建设工程量让超讯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获得建设任务,超讯公司向核能通公司转入预交诚意订金60万元作为本合同合作履约保证金一部分。2019年6月21日,超讯公司向核能通公司转账支付60万元,款项用途记载为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意向金。核能通公司开具了60万元订金收据给超讯公司。
2021年4月15日,甲方超讯公司与乙方核能通公司签订《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合同终止协议》,载明鉴于2019年6月24日双方签订《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框架协议,乙方退回甲方已付诚意订金(用途)60万元整,双方约定:一、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双方签订的《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二、乙方45日内退回6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退回乙方开具的收据;四、甲方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双方框架协议终止。
超讯公司因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超讯公司与核能通公司签订《贵州省黔东南施洞古镇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建设意向框架协议(A)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核能通公司未按终止协议约定退还超讯公司已付的60万元款项,构成违约,超讯公司主张核能通公司履行终止协议约定,返还60万元款项,并依约自终止协议签订45日后即2021年5月31日起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合理有据。超讯公司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赔偿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核能通公司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超讯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8元、保全费3560元,由被告广东省核能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丽方
黄颖
判决书于2022年月日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