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1,男,200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在校学生,住广西昭平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系申请人**1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系申请人**1之母亲)。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灵峰北路**号。
负责人:奉恒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299号。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8)桂11民终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1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488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19.5元,案件执行费663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来案款110,00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来案款119,993元;**要求法院召集双方调解处理本案由其承担的案款。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2(**1之父亲)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份起每月履行案款1,000元,直至交清该案案款为止(到2023年11月份待其退休,到时收入高点再多交案款,具体交多少到时再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按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112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