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八步区漂亮多多服饰店,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路6号(***货1楼19号商铺)。
经营者:**,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北路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漂亮多多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漂亮多多服饰店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漂亮多多服饰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