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北路**。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div> 负责人:张彧,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贺州市师建设东路**iv> 负责人:张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2- 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