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北路**。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div>
负责人:张彧,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贺州市师建设东路**iv>
负责人:张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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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