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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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8822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312594944B。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第三人:四川拓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35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NUWD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拓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