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

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8822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312594944B。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第三人:四川拓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35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NUWD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拓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