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235号
原告:绩溪县中医院,住所地:绩溪县西区工业园区锦屏路与中王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绩溪县中医院诉被告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绩溪县中医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绩溪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绩溪县中医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