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

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0760号 原告: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三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 负责人:**。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电气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