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

浙江光某某电气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226号 原告:浙江光***电气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 负责人:**。 原告浙江光***电气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光***电气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光***电气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