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6财保40号
申请人:泰州市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
申请人泰州市鑫硕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3,86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3,86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