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

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与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执2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市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韩山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山镇政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铭科公司申请,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13执监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铭科公司与韩山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山镇政府银行存款,执行到位734965元,并已全部拨付申请执行人铭科公司指定账户。铭科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铭科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3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