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

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013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