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

昌邑市黄家苗圃与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77号
原告:昌邑市黄家苗圃,经营场所山东省昌邑市都昌开发区206国道北侧。
经营者:***,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新闸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昌邑市黄家苗圃与被告东方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昌邑市黄家苗圃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黄家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