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5532号
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向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电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但未按照要求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