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6民初13435号
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冯家林阳光花园南门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369975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望岳康体公园综合楼2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49692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