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芜市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阳光花园南门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工程款1428233.34元及利息(利息以1428233.34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4元,减半收取8827元,由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中安消防设施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工程款、利息、***行金、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