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董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鄄城县董口镇董口村174号。
法定代表人:贾相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旺镇政府驻地尚书大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鄄城县黄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强,该局局长。
上诉人鄄城县董口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凯鲁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6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鄄城县董口镇人民政府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鄄城县董口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