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鸿环保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聚鸿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永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民初295号
原告:江西聚鸿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4237814855641。
法定代表人:刘瑞芳,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林,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凉江村,统一社信用代码:91511803709083552W。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总经理职务。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聚鸿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聚鸿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小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育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