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04民初336号
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蒲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61.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96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