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04民初336号 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蒲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61.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96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