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223民初151号 原告:林某,男,1999年6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垦区淖毛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铺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