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47号之二
原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吴中分园)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