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2民初168号
原告:孟康雄,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乾,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78911707XF。
法定代表人:韦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孟康雄与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文淑
审 判 员 周海霞
人民陪审员 彭永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