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3255号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法务主任。
被告:**,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7元,减半收取计3583元,由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