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3255号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法务主任。 被告:**,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7元,减半收取计3583元,由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