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财保162号
申请人***,女,生于1966年9月12日,住恩施市。
被申请人武汉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湖分场现代化工业园G3栋1-4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DH2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11237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贸易有限公司、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55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