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民初7354号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金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