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济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82号众鑫国际4层415-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贸易有限公司、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