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8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梁春艳,女,生于1982年11月2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2007年10月3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法定代理人:梁春艳(申请执行人张某之母),女,生于1982年11月2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林仓,男,生于1950年6月2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申请执行人:韩彩俊(申请执行人张林仓之妻),女,生于1951年11月2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织机构代码75881538-5。
法定代表人:王挡怀,董事长。
关于梁春艳、张某、张林仓、韩彩俊与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陕032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四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3592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并负担四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40元,共计34232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05873元,本院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梁春艳、张某、张林仓、韩彩俊,执行费予以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时宏杰
执行员 李 娟
执行员 任建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沙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