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生于1982年11月24日。系死者张某1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生于2007年10月3日。系张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某(原告张某之母),女,生于1982年11月24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仓,男,生于1950年6月2日。系张某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彩俊,女,生于1951年11月24日。系张某1之母。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娟,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挡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驰,男,生于1957年9月9日,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千阳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红,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
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张某、张林仓、韩彩俊、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永红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上诉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世
审判员 彭 澍
审判员 姚 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