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5民初2842号
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杭州市和睦农副产品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主营水果销售的公司,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需开发自有APP作为线上业务支撑。被告系一家主营APP开发的公司。2015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了由原告委托被告公司开发“***果”APP及后台管理系统,开发项目总费用为3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支付给被告首付款人民币14万元及第二期合同款人民币14万。2015年4月10日,原告确认了被告公司制定的UI设计稿,合同正式进入了项目开发期。按合同规定,被告应在45个工作日(每周五个工作日)完成所有项目的开发(自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起始日期起计算),其中,自原告确认设计的时间为项目开发起始时间,即从2015年4月10日计算,被告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完成交付,然而因被告APP开发进展缓慢,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APP。一直到2015年10月14日,被告仍未能交付合格APP,遂与原告协商,并提出为原告免费开发“***果微商城”项目,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开发的“***果微商城”也逾期未能完成开发。被告提出因其自身周转困难,请求在项目开发尚未完成且未予验收的情况下,提前预付给被告第二期合同款人民币14万元。原告基于合理的信任,为加快开发APP项目的开发进度,提前预付给被告第二期合同款人民币14万元。2016年1月13日,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APP开发,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的“***果”APP,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诺给出解决方案,并在《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上签字予以确认。截止目前,被告仍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的“***果”APP。按照合同规定,被告逾期完成项目开发的,原告有权按项目总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从项目开发完成之日(即2015年5月25日)起算至今(2016年4月12日,且该日期将继续计算)被告已逾期交付323天,违约金总计为56525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系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首付款和第二期款共计28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652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2015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书》,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果APP》《***果APP后台管理系统》,合同约定项目总费用为35万元,***果APP费用为27万元(双版本),后台管理系统费用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APP总金额费用的40%为首付款,即14万元;原告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的40%即14万元;在APP上线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余款20%即7万元。合同还约定按照本项目正常进度,被告方应在45(每周五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开发,(自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起始日期起计算);本协议包括内容(APP和后台)自原告确认设计的时间为项目开发起始时间。合同签订后,2015年4月10日,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确认了设计方案,按照合同的约定设计方案确认后,被告在设计方案确认后45个工作日(即至2015年6月15日)完成项目的开发。2015年6月16日被告内部进行测试,19日被告将设计好的APP交付给原告方**(聊天记录1)。原告于2015年7月开始测试。验收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APP测试过程中需要修改的问题做了多方沟通,在此期间原告也提出了很多超出原设计方案的需求(聊天记录:2),也和第三方接口沟通(3),被告本着友好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了多次调整。2015年9月11日,原告本项目负责人傅总同意支付第二笔款项(聊天记录:3),请款好说为由,要求被告免费为其开发微商城。2015年10月20日,原告支付验收合格需要支付14万元中的10万元。2105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qq群确认订单需要调整,后期又出现很多需要调整的内容。(聊天记录:4)2015年10月30日,与原告公司员工***通第三方数据对接问题(聊天记录:5)2015年11月17日,原告方***确认苹果版本验收合格。(聊天记录:6)2015年11月24日,原告方***确认**版本验收合格,并授意被告方将两个版本都提交上线。(6)2015年12月3日,***果**版上线。(聊天记录:7)同日,原告方傅总答应将验收合格需要支付的14万元剩余款项予以支付。(聊天记录:7)2015年12月30日,***果苹果版上线,软件开发已经完成,后续继续合作2.0版。(聊天记录:8)2016年1月13日,被告方该项目负责人强敏因产假休息在家,被告法定代表人***出面协调,对方提出在备忘录上签字不然不让其离开原告所在办公室,***对该项目的情况和进度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在备忘录上写下“优化解决方案明天上午提交”并签字,该签字只是对***写下的“优化解决方案明天上午提交”的落款,并非对备忘录的具体内容的确认。聊天记录也证实了:1.***果微商城免费开发是原告提出,与备忘录中“因项目开发进展缓慢,全拓科技为此承诺为我司免费开发”不符;2.第二笔款项14万元支付也是基于原告验收合格,同意上线而支付,与备忘录中“全拓科技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未予以验收合格要求预付第二笔款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严重不符。备忘录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也证实了***对该项目不知情,签字只是对“优化解决方案明天上午提交”予以明确。2016年2月17日,提出优化解决方案,被告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技术要求,提出购买地图作为配套,但原告对被告的技术要求不予支持(聊天记录:9)。被告在本案中未违约,而是原告在被告完成APP开发情况下,超越原先设计方案,多次提出修改并不配合不支持,导致后期优化方案未能完成。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拖欠尾款,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系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双方于2015年3月5日订立合同,约定开发APP、参考功能表、交付期限、付款及权利义务,开发完成后的版权归属于原告。
3.《全拓科技微商城技术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因被告未能交付合格APP及后台管理系统,被告同意为原告提供免费开发微商城服务。
4.《关于APP项目进度备忘录》。证明截止2016年1月13日被告仍未能交付符合约定验收标准和要求的“***果”APP,在未予以验收情况下,原告支付了第二期货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备忘录上签字。
5.未实现功能比对表截图。证明“***果”APP各功能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及标准:如充值页面iOS版本未实行积分同步,会员果币录入不一致,优惠券不能实现分享功能,苹果版点击分享iOS版本无法通过朋友圈等进行分享,无法显示门店内容,商品收藏功能无法点击,后台系统会员积分只能抵扣无法获得,前台显示系统无法实现多图轮播,未实行图文介绍、拼音搜索不成功、商品排序无法正常排序、配送系统未打通快递系统、前后端订单系统不一致、未对银行卡及贵宾卡绑定,无法充值,支付系统无法绑定银行卡,后台系统无法进行用户管理分组等。2015年12月29日苹果版上线,但只是测试版本,非营运版。原告未超出约定向被告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6.《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7.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及第二期合同款14万。
8.APP下载页面。证明到目前为止,苹果版本开发者为***,**版的开发者为被告公司,关联网站是被告公司页面,与原告公司无关。证明被告开发的商品未交付给原告,原告无法登陆该APP。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公证书》及qq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与被告就软件开发事宜一直处于沟通状态,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一直在修改方案,最后通过原告的验收,并上线。
2.诊断证明书。证明签《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被告法定代表人对事实并不知情,负责该项目并了解情况的老总正在休产假。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认为:证据1-2,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3,对《全拓科技微商城技术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疑义,关联性有疑义,只能证明被告为原告免费开发微商城项目,并不能说明是因为未交付合格APP而开发的。从聊天记录中可以证实免费开发是原告为请款需求主动要求的。证据4,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签字只是***对“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予以确认,且是***在胁迫情况下所签字,并不认可备忘录上的内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提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项目各项功能已经达到可以使用的标准,并且通过了原告的验收。积分同步需原告提供接口,优惠券因原告未提供使用规则导致无法操作,快递、订单、门店等接口的打通需要原告提供接口。原告未要求后台管理分组。银行卡需要申请银联接口,原告未申请导致被告无法操作。上述均需要原告提供设计稿,由原告确定后再操作,这些均是超越原先设计稿的内容。证据6,不予认可,被告未违约,不同意解约。证据7,对银行汇款凭证无疑义,但恰可证明原告已经对APP验收合格。证据8,系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待证明事实。所开发软件因开发者是被告,故名称显示署名为被告没有任何异议。后台系统,被告已经提供给原告,原告已经进行了APP推广并可以进行后台处理。
本院认为:证据1、2、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为《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证据3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4,被告确认《关于APP项目进度备忘录》上手写文字“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书写,但认为系***在胁迫情况下所签字,并不认可备忘录上的内容;本院对备忘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胁迫故本院对证据4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与本案有关,故对证据4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证据6,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效力认定。证据8,经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从未对APP验收进行过确认,相反证明被告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开发周期。2015年10月8日被告催原告付款,原告未予以确认。群聊记录显示至2016年2月15日,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APP无法运营,并罗列出一系列问题,未超过约定的功能表各项技术指标范围。被告法定代表人***也参与聊天,并进行留言,证明***一直知晓涉案项目开发情况并进行跟进。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备忘录进行签字,***与强敏系夫妻关系,不存在不清楚涉案项目的情况。聊天记录显示***一直参与APP开发过程中。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3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果APP》及《***果APP后台管理系统》,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被告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提供专人与被告联系;原告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交给被告,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原告依照合同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原告对本合同标的中的网站的网页、图像、文字和APP的ui、图像、文字享有著作权,有权以独占性、排他性的方式使用或授权其关联方使用。被告提供专人与原告联络;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所有版权属原告所有,被告已经注册的软件著作权应提前书面告知原告,原告确认的除外;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但对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负有保证义务,即保证不受第三方追索或主张权利;本合同结束时,在相同合同条件下,被告有为原告提供维护服务的优先权。二、本合同所涉及的开发项目:***果APP,(1)APP涉及功能详情参照合同附件《***果APP开发功能表》;(2)***果APP后台管理系统:详情参照合同附件《后台管理开发功能表》。三、违约责任:如因为原告原因造成争议,由原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原告原因造成被告完成项目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被告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视团队内部工作情况,尽可能的积极配合原告调整工作进度;如因被告原因造成被告完成网站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告按比例退回首付款。四、免责条件: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五、保密条款。六、项目服务费用和周期:本合同涉及项目总费用为35万元,***果APP费用为27万元,后台管理系统费用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APP总金额费用的40%为首付款,即14万元;原告按标准验收合格(根据合同开发功能表内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的40%即14万元;在APP上线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余款20%即7万元。七、按照本项目正常进度,被告应在45(每周五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开发,(自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起始日期起计算),被告逾期完成项目开发的,原告有权暂缓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被告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按项目总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被告款项中直接扣除,如因此造成原告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应据实赔偿。八、本协议包括内容(APP和后台)自原告确认设计的时间为项目开发起始时间。九、原告应在收到被告发出的设计确认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并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和要求,如原告无应答,被告视原告已经确认设计,不再做二次更改。十、合同附则:1.合同终止:(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2)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为其业务向被告付款;(3)原告逾期完成项目开发超过30日;(4)被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2.原告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有权选择按年支付维护费的方式,被告为此向原告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原被告双方经办人员因故离开原单位的,双方都承认合同的延续性、有效性。
被告发送给原告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载明:一、项目分析:***果APP前期定位应为服务于门店的服务性社区APP,提供一个可供购买水果、信息收集、购买习惯收集、营销推送、用户进行交流的平台。二、营销价值:精准、便捷、实惠。三、APP主要功能:产品/服务展现、支付便捷、互动传播、促销推送等。四、项目建设制作后期维护流程:(一)客户提出需求;(二)我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和保价”;(三)确定合作意向,双方认可后,签署《APP开发协议书》;(四)提供网站制作所有素材;(五)开始制作:客户至少支付整个网站费用的50%,我方按照需求书进行网站整体风格及布局设计,并出具设计稿。客户审核并签署《APP开发确认书》后,我司方开始APP整体制作(程序开发);(六)客户验收:1.APP测试时,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体验验收,2.验收项目包括连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Ui是否真实还原设计稿、文字内容的正确性(以客户提供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功能模块的有效性等,3.验收合格,由客户签发《APP开发验收确认书》;(七)完成:客户按照《APP开发协议书》规定支付完网站开发费用的尾款,我方在收到客户付款凭证后将所有网站文件交给客户,至此,APP开发过程结束;(八)后期维护。
《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10月20日、12月9日支付被告14万元、10万元、4万元,共计28万元。
项目开发过程中,被告将开发成果交给原告进行测试,双方对功能测试一直进行沟通联系。2016年1月13日,原告出具《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载明:原告因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拓展线上渠道,开发自有APP为业务支撑。经多方寻找介绍与被告达成开发合作意愿。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正式开启项目。现双方就项目开发进度情况汇总如下:1.被告根据《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制定UI设计稿,并经我司确认,于2015年4月10日正式进入项目开发期。2.因项目开发进展缓慢,被告为此承诺为我司免费开发“***果微商城”项目,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我司在项目开发尚未完成,且未予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预付第二期合同款,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我司同意向被告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以帮助其度过难关,但同时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早日通过验收。3.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我司测试,被告已开发的***果APP和***果APP后台管理系统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功能体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我司验收。4.被告同意就上述现状向我司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本备忘录一式两份,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各执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上书写“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并签字。
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开发,而且经测试,被告已开发的***果APP和***果APP后台管理系统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功能体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经催促被告怠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原告验收。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合同订立目的难以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故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9日起,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二、被告应自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原告退还全部已预付的合同价款280000元;三、被告自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若未实际履行告知事宜,原告将保留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一步追究被告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被告发送给原告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系《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被告认为属于被告前期推广给原告的一个宣传资料。本院认为,宣传资料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制作的,而本案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是专门为原告制作,应视为《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第四条“项目建设制作后期维护流程”的约定,被告将开发成果交给原告测试,尚不能认定开发过程已经结束,只有在开发成果经过原告验收合格被告将网站文件交给原告后,才能认定开发过程结束。显然,本案中被告的开发过程尚未结束。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上书写“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2016年1月14日以后被告提交了优化解决方案并经原告验收合格。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和第二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5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被告完成网站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告按比例退回首付款。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的首付款为14万元,本院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首付款7万元。第二期款项1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验收合格后才予支付,故该14万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6525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
二、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币21万元。三、驳回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8元,由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386元,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