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拓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民终8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杭州市和睦农副产品综合市场**)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浙010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驳回群丰公司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合同开发功能表》才是《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其内容是双方确认的UI设计稿,《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只是合同签订前的意向性、可行性方案;2、一审判决以《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为依据认定APP未验收合格违背事实,根据《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群丰公司已支付首付款14万元以及验收合格的款项,APP已上线,合同已经履行到第三阶段;3、全拓公司于1月18日提交了详细的优化方案,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且优化方案仅涉及局部功能和显示,APP基本功能已经实现。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群丰公司在确认设计稿后,大量修改需求导致软件测试时间过长,全拓公司未违约。 群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1、《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是《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系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系全拓公司专门为群丰公司设计制作的,对APP程序及后台服务系统各项功能做了详细的描述和约定,只有开发过程经过群丰公司验收合格后且全拓公司将网站文件交给群丰公司后,才能认定开发过程结束,本案中全拓公司的开发工作没有完成。且全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除《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外还存在作为附件的合同开发功能表。2、全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备忘录,确认全拓公司尚未完成技术开发过程,全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交了优化解决方案,并经群丰公司验收通过。3、一审庭审中手机实际演示显示,无论从版权权利还是实际操作,全拓公司都没有将APP及后台管理系统交付给群丰公司,严重违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5日,群丰公司(甲方)与全拓公司(乙方)签订《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群丰公司委托全拓公司开发《鲜丰水果APP》及《鲜丰水果APP后台管理系统》,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全拓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群丰公司提供专人与全拓公司联系;群丰公司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交给全拓公司,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群丰公司依照合同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群丰公司对本合同标的中的网站的网页、图像、文字和APP的ui、图像、文字享有著作权,有权以独占性、排他性的方式使用或授权其关联方使用。全拓公司提供专人与群丰公司联络;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所有版权属群丰公司所有,全拓公司已经注册的软件著作权应提前书面告知群丰公司,群丰公司确认的除外;全拓公司对群丰公司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但对全拓公司***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负有保证义务,即保证不受第三方追索或主张权利;本合同结束时,在相同合同条件下,全拓公司有为群丰公司提供维护服务的优先权。二、本合同所涉及的开发项目:鲜丰水果APP,(1)APP涉及功能详情参照合同附件《鲜丰水果APP开发功能表》;(2)鲜丰水果APP后台管理系统:详情参照合同附件《后台管理开发功能表》。三、违约责任:如因为群丰公司原因造成争议,***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群丰公司原因造成全拓公司完成项目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全拓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视团队内部工作情况,尽可能的积极配合群丰公司调整工作进度;如因全拓公司原因造成全拓公司完成网站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群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全拓公司按比例退回首付款。四、免责条件: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五、保密条款。六、项目服务费用和周期:本合同涉及项目总费用为35万元,鲜丰水果APP费用为27万元,后台管理系统费用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群丰公司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APP总金额费用的40%为首付款,即14万元;群丰公司按标准验收合格(根据合同开发功能表内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的40%即14万元;在APP上线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余款20%即7万元。七、按照本项目正常进度,全拓公司应在45(每周五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开发,(自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起始日期起计算),全拓公司逾期完成项目开发的,群丰公司有权暂缓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全拓公司每逾期一天,群丰公司有权按项目总费用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全拓公司款项中直接扣除,如因此造成群丰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全拓公司应据实赔偿。八、本协议包括内容(APP和后台)自群丰公司确认设计的时间为项目开发起始时间。九、群丰公司应在收到全拓公司发出的设计确认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并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和要求,如群丰公司无应答,全拓公司视群丰公司已经确认设计,不再做二次更改。十、合同附则:1.合同终止:(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2)群丰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为其业务向全拓公司付款;(3)群丰公司逾期完成项目开发超过30日;(4)全拓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2.群丰公司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有权选择按年支付维护费的方式,全拓公司为此***公司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原全拓公司双方经办人员因故离开原单位的,双方都承认合同的延续性、有效性。 全拓公司发送给群丰公司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载明:一、项目分析:鲜丰水果APP前期定位应为服务于门店的服务性社区APP,提供一个可供购买水果、信息收集、购买习惯收集、营销推送、用户进行交流的平台。二、营销价值:精准、便捷、实惠。三、APP主要功能:产品/服务展现、支付便捷、互动传播、促销推送等。四、项目建设制作后期维护流程:(一)客户提出需求;(二)我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和保价”;(三)确定合作意向,双方认可后,签署《APP开发协议书》;(四)提供网站制作所有素材;(五)开始制作:客户至少支付整个网站费用的50%,我方按照需求书进行网站整体风格及布局设计,并出具设计稿。客户审核并签署《APP开发确认书》后,我司方开始APP整体制作(程序开发);(六)客户验收:1.APP测试时,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体验验收,2.验收项目包括连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Ui是否真实还原设计稿、文字内容的正确性(以客户提供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功能模块的有效性等,3.验收合格,由客户签发《APP开发验收确认书》;(七)完成:客户按照《APP开发协议书》规定支付完网站开发费用的尾款,我方在收到客户付款凭证后将所有网站文件交给客户,至此,APP开发过程结束;(八)后期维护。 《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群丰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10月20日、12月9日支付全拓公司14万元、10万元、4万元,共计28万元。 项目开发过程中,全拓公司将开发成果交给群丰公司进行测试,双方对功能测试一直进行沟通联系。2016年1月13日,群丰公司出具《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载明:群丰公司因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拓展线上渠道,开发自有APP为业务支撑。经多方寻找介绍与全拓公司达成开发合作意愿。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正式开启项目。现双方就项目开发进度情况汇总如下:1.全拓公司根据《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制定UI设计稿,并经我司确认,于2015年4月10日正式进入项目开发期。2.因项目开发进展缓慢,全拓公司为此承诺为我司免费开发“鲜丰水果微商城”项目,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全拓公司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我司在项目开发尚未完成,且未予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预付第二期合同款,考虑全拓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司同意向全拓公司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以帮助其度过难关,但同时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早日通过验收。3.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我司测试,全拓公司已开发的鲜丰水果APP和鲜丰水果APP后台管理系统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功能体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时至今日,全拓公司仍未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我司验收。4.全拓公司同意就上述现状向我司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本备忘录一式两份,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各执一份。全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上书写“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并签字。 2016年2月18日,群丰公司向全拓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全拓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开发,而且经测试,全拓公司已开发的鲜丰水果APP和鲜丰水果APP后台管理系统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功能体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经催促全拓公司怠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时至今日,全拓公司仍未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群丰公司验收。全拓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合同订立目的难以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故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9日起,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二、全拓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公司退还全部已预付的合同价款280000元;三、全拓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若未实际履行告知事宜,群丰公司将保留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一步追究全拓公司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群丰公司、全拓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全拓公司发送给群丰公司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群丰公司认为《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系《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全拓公司认为属于全拓公司前期推广给群丰公司的一个宣传资料。一审法院认为,宣传资料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制作的,而本案的《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是专门为群丰公司制作,应视为《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杭州全拓科技鲜丰APP解决方案》第四条“项目建设制作后期维护流程”的约定,全拓公司将开发成果交给群丰公司测试,尚不能认定开发过程已经结束,只有在开发成果经过群丰公司验收合格全拓公司将网站文件交给群丰公司后,才能认定开发过程结束。显然,本案中全拓公司的开发过程尚未结束。全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上书写“优化解决方案明天(2016.1.14)上午提交”,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2016年1月14日以后全拓公司提交了优化解决方案并经群丰公司验收合格。故群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群丰公司要求全拓公司返还首付款和第二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52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如因全拓公司原因造成全拓公司完成网站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群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全拓公司按比例退回首付款。本案中,群丰公司支付全拓公司的首付款为14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全拓公司应返还群丰公司首付款7万元。第二期款项1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验收合格后才予支付,故该14万元全拓公司应返还给群丰公司。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6525元,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解除群丰公司与全拓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2、全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群丰公司人民币21万元;3、驳回群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48元,***公司负担2386元,全拓公司负担3962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全拓公司、群丰公司在二审期间明确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鉴于全拓公司、群丰公司均明确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全拓公司是否应返还相关款项。 《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关于项目服务费用和周期约定,群丰公司按标准验收合格(根据合同开发功能表内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的40%即14万元,而按照全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APP项目进度的备忘录》记载“全拓公司已开发的鲜丰水果APP和鲜丰水果APP后台管理系统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功能体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和标准”、“未通过验收”。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受合同条款约束,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期款项1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验收合格后才予支付,在全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交的成果已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14万元全拓公司应返还给群丰公司。 《杭州全拓科技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如因全拓公司原因造成全拓公司完成网站的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群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全拓公司按比例退回首付款,群丰公司已支付首付款14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全拓公司应返还群丰公司首付款7万元,并无不当。故关于返还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全拓公司返还群丰公司人民币合计21万元,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全拓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全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上诉人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