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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2、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2,系**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审被告: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 法定代表人:提雯淇,总经理。 上诉人**2、**1因生命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1上诉称,2020年6月5日,***跟随***和***在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焊接钢架结构时不慎是从架子上摔下来身亡。该案发生后,莱州市公安局程**出所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莱州市公安局做了相关调查,不能作为本院管辖地确认的事由。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作为平度市新河镇***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莱州市,原,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平度市平度市人民法院和莱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本案移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