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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2、某某1等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3民初5393号 原告:**2,女,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1,女,200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2,女,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67708827C。 法定代表人:提雯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2、**1与被告***、***、莱州伟辰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1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莱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00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到9954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下午,原告亲属***跟随被告***、***为被告伟辰公司工作期间,从架子上掉落救治无效去世。***发生事故后,三被告均未报警。2020年6月6日,原告方打110报警,莱州市公安局程**出所出警予以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原告无法取得,申请贵院予以调取卷宗材料。综上,原告先期请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00000元,具体请求数额待案件事实查清后,依据责任比例再行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亲属***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亲属***的雇主系本案被告***,答辩人与***均系被告***的雇工。被告***让答辩人帮其找个电焊工,答辩人让案外人***帮忙找人,***找到***,因此,***系被告***的雇工。二、原告的损害应当由其雇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是原告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原告亲属***的雇主,因此,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20年5月6日,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与莱州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概况:新包装车间北侧办公室及卫生间。工程方式及范围:莱州市永安街道***建材经销处负责将莱州公司精工部和热工一部原办公室进行分拆,在包装车间进行安装施工。工程价款:2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与被告***约定:每个工给***230元,***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含***),工人接送由***负责,***按***报的工数支付劳务费。2020年6月11日***通过微信支付给***涉案劳务费13500元,***与其雇佣工人如何结算工钱由***决定,***不参入。***雇佣的工人***根本不认识,***系***雇佣期间受伤死亡,2020年6月5日***是在***雇佣期间不慎受伤死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被告***承担。***虽然在被告***承揽的工地上干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不是***雇佣,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莱州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5月26日,被告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揽了被告公司精工部和热工一部原办公室进行分拆,在包装车间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7.8项约定了相应的安全责任及赔偿责任,与被告公司无关。因此,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6日,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与被告莱州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1、工程名称:新包装车间北侧办公室及卫生间。2、方式及范围:莱州市永安街道***建材经销处负责将莱州公司精工部和热工一部原办公室进行分拆,在包装车间进行安装施工。3、工程价款:24000元(含3%税票)。4、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负责在被告莱州公司施工、竣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承担施工现场人员的赔偿和补偿责任,与被告莱州公司无关,被告莱州公司不承担责任。若第三方要求被告莱州公司赔偿、补偿后,被告莱州公司对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有追偿权。 2020年6月5日,***在被告莱州公司施工时从架子上坠落,送至莱州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6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2为***妻子,原告**1为***女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工程是否需要承包资质。二劳务关系问题;三是责任承担问题。 一、涉案工程是否需要承包资质。 涉案工程为莱州公司精工部和热工一部原办公室进行分拆,在包装车间进行安装施工。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建材经销处包括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房屋维修业务、装卸搬运服务等。涉案合同的办公室铝合金门窗分拆、搬运、安装在被告***经销处的经营范围中房屋维修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在经营范围之内。且涉案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范围,不需要相关资质。 二、劳务关系问题。 涉案工程由被告***承揽,同时合同为被告***所经营的***建材经销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能够确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被告***的要求,找到***,***找到***,一起到涉案工程干活。被告***称,支付给***13500元为涉案工程款,后***提供录音证实为去年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为被告***雇佣,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三、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丧葬费34395元,2、死亡赔偿金1089680元(54484×20年),三被告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被扶养人**1的生活费(18-13)年×35266÷2人=88265元,**1于2006年11月12日出生,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要求。4、交通费1000元,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实际情况以500元为宜。5、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标准过高,以5000元为宜。6、医疗费1052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计为1217840元。雇员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事电焊工作业需,但无相关资质,同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劳务时应尽到注意义务,结合实际情况,以***承担30%责任为宜,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 因此,被告***担的费用为1217840元×70%=85248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2、**1各种损失共计852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2、**1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2、**1对被告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2、**1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4元,减半收取6877元。原告**2、**1承担988元,被告***负担5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许月翠 书记员*** 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帐号:98206205000087800013086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或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