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67708827C。
法定代表人:提雯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州伟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